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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安全法草案二審 未經批準擅自向境外提供數據或被罰

數據安全法草案二審 未經批準擅自向境外提供數據或被罰

中新社北京4月26日電 (梁曉輝 張素 李京澤)數據安全法草案26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二次審議。草案充實數據出境安全管理的內容,明確了未經批準擅自向境外提供數據的處罰情況。

根據草案一審稿,網絡安全法關于重要數據出境的安全評估等要求限于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有的地方、部門提出,應根據實踐發(fā)展和數據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相應擴大范圍。對此,二審稿增加一條規(guī)定: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在中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重要數據的出境安全管理,適用網絡安全法的規(guī)定;其他數據處理者在中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重要數據的出境安全管理辦法,由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草案一審稿規(guī)定,境外司法和執(zhí)法機構要求調取境內數據的,未經主管機關批準,不得提供。有的部門、專家建議,增加未經批準擅自提供數據的處罰規(guī)定,為有關組織、個人拒絕外國不合理要求提供更為充分的法律依據。

草案就此增加規(guī)定:未經主管機關批準向境外的司法或者執(zhí)法機構提供數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十萬元(人民幣,下同)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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