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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人發(fā)帖”侵害名譽權,平臺個人均要擔責

“熟人發(fā)帖”侵害名譽權,平臺個人均要擔責

本報訊(記者周倩)個人信息的表現形式多樣,侵犯個人信息的手段花樣也很多。司法實踐中,如何通過審判加強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3月26日,北京市東城區(qū)法院發(fā)布個人信息保護的調研成果,對在個人信息保護案件審理中發(fā)現的主要問題、個人信息面臨風險的原因、典型案例及個人信息保護建議等進行介紹。

據悉,此前個人信息保護案件審理主要集中在傳統(tǒng)的民事侵權領域,案由分布散見于姓名權糾紛、名譽權糾紛、隱私權糾紛、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中。《民法典》實施后,個人信息保護出現新糾紛:一是新興的個人信息收集形式引發(fā)的案件,如人臉識別。二是疫情期間涉?zhèn)€人健康、醫(yī)療等信息收集大幅增長,互聯網醫(yī)療這一新型的問診形式可能帶來新的個人信息問題。

在一起“熟人作案”侵害名譽權案中,閆某與逯某原本相識,后二人產生矛盾。逯某在某互聯網公司的各個平臺及網站上,以同一網名多次對閆某及其家人的名字、單位、崗位、年齡、生活作風等屬于個人隱私且不愿對外公開的大量內容進行公開。而該互聯網公司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沒有對逯某的侵害行為采取有效屏蔽、斷開鏈接、封號等必要措施,使得侵害擴大。閆某將逯某與該互聯網公司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查明,逯某持續(xù)發(fā)帖屬實,綜合涉案文章標題,另結合帖文及后續(xù)評論所述,對原告的評價或舉報已經超出合理的程度,上述言論對其構成了侵害。被告互聯網公司作為網絡信息發(fā)布提供者,其經營的網站在全國范圍內具有一定影響,其應當承擔與其網絡傳播性質及影響范圍相適應的注意義務,對帖文內容負有的審查義務。最終判決逯某向閆某出具書面致歉聲明,向閆某賠禮道歉,消除影響;逯某和某互聯網公司分別賠償閆某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該案原、被告雙方均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如何更好地保護個人信息,該院副院長王波建議,個人應當提升個人信息保護的警覺意識,注重保護個人信息輕易不外泄。提升法律知識熟悉度,一旦發(fā)現個人信息泄露和違法使用的行為,立即向相關監(jiān)管部門舉報或者定位侵權主體到法院起訴,依法維護好自身權益。同時應強化企業(yè)自律,企業(yè)應根據自身情況和所處行業(yè)的特征量身定制隱私政策,明確告知用戶收集、利用及保護個人信息的方式,為用戶刪除數據、注銷賬戶提供渠道,明確對用戶數據的共享、發(fā)布方式,明確告知用戶發(fā)生爭議時的詢問和投訴渠道以及爭議解決機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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