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應向航空公司維權
因航班超售未能登機,旅客張某起訴訂購機票的“去哪兒網(wǎng)”。日前,該案終審,北京市一中院判決張某敗訴。
2018年1月26日,張某通過“去哪兒網(wǎng)”為一家四口預訂了飛往國外旅行的機票。2018年1月30日,“去哪兒網(wǎng)”通過電子郵件告知張先生航班變更為2018年2月4日零時起飛。2018年2月4日張某在值機時,被航空公司告知,張某所購四張航班機票因航班超售無法登機。張某認為趣拿公司(負責經(jīng)營“去哪兒網(wǎng)”)有通知消費者的義務,因此將趣拿公司告上法庭,請求趣拿公司賠償機票費、酒店房費及誤工損失。
趣拿公司認為,超售是航空公司所致,并非其可以提前預知的內(nèi)容。趣拿公司不是航空運輸服務合同的相對方,僅為交易雙方提供電子商務平臺,且在機票預訂頁面均標識出票方信息,張某的各項損失與趣拿公司無關。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張某與趣拿公司之間為網(wǎng)絡服務合同關系,趣拿公司本身不參與商品交易,僅提供交易平臺,為買賣雙方提供網(wǎng)上交易服務。根據(jù)合同相對性原則,張某向趣拿公司主張銷售合同或運輸合同項下的權利缺乏依據(jù),法院據(jù)此判決駁回張某的全部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張某不服,提出上訴。近日,北京市一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釋法
在本案中,為何趣拿公司沒有被判承擔責任?北京市一中院法官對此進行解讀,張某維權的對象出現(xiàn)了問題。
法官稱,首先,趣拿公司為網(wǎng)絡交易平臺,航空公司為商品和服務的實際提供者。張某通過“去哪兒網(wǎng)”購買航空公司機票的行為,是消費者通過網(wǎng)絡交易平臺向銷售者購買商品或服務;其次,張某購買航空公司的機票,雙方之間成立航空旅客運輸合同關系。航空公司應當履行在約定期間或合理期間內(nèi)將旅客安全運輸?shù)侥康牡氐牧x務,因航班超售引起的損失,應當由航空公司承擔責任;再次,趣拿公司已經(jīng)在機票預訂頁面標識出票信息,不存在明知或應知航空公司利用其平臺侵害張某合法權益的行為,且趣拿公司并未在網(wǎng)站頁面上對消費者作出過相關的特殊承諾。因此,張某要求趣拿公司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不能得到支持。
法官表示,對于航班超售,作為網(wǎng)絡交易平臺的趣拿公司并不承擔相應民事責任,航空公司應當對超售導致的合同履行延遲承擔違約責任。因航班延誤產(chǎn)生的實際損失,張某可以另案起訴航空公司要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