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祁東“多人與未成年女孩發(fā)生關系”案,有了最新的官方回應。11月19日,澎湃新聞從祁東縣公安局和祁東縣人民檢察院獲悉,針對女學生周某婕的父親在網上發(fā)帖反映其女兒被騙并受到極大傷害之事,經公安機關前期偵查及近期補充偵查,并提請檢察機關批準,已先后逮捕周某名、劉某翔、王某、鄒某、蔣某兵、周某云等六名犯罪嫌疑人。其中,王某系祁東農商行太和堂支行職工,鄒某系縣人力資源就業(yè)服務中心職工。
官方終于正式發(fā)聲,案件的最終處理還有待進一步的調查披露。不過,事件的整體輪廓,已經比較清晰,需要確證的是相關涉案主體的“陷入”程度問題。
此事最讓人細思恐極的地方,在于它很可能并非偶然發(fā)生。從通報可以看出,將少女帶入KTV做陪唱、組織介紹與多人發(fā)生性關系,以及確定“客源”,背后很可能有一個分工明確、成熟的鏈條,而不是“意外”這么簡單。那么,此中涉及的未成年受害人,是否止于目前被曝光的案例,必須深究。
案件在曝光前的處置,同樣留下了巨大的想象空間。此前女孩父親就控訴:當地有關部門“為這些有權、有勢、有錢的犯罪分子充當保護傘編造理由脫罪暫放”。此一說法雖還有待權威調查確認,但事件發(fā)生后,家長不得不向社會發(fā)出控訴信,本就足夠耐人尋味。而官方通報中所透露的一些信息,也呼應了這種不同尋常。比如,通報稱“此事經過媒體報道后,引起祁東縣委、縣政府高度重視,要求相關部門進行調查”。祁東只是一個小縣城,對如此駭人聽聞的案件,特別是還涉及到公職人員的情況下,為何要到“媒體報道后”,當地政府才能引起“高度重視”?
另外,通報稱,在提請逮捕過程中,祁東縣人民檢察院以周某婕的年齡存疑、本案犯罪事實不清等理由,對數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未予批捕。正如受害者家屬所質疑的,案件發(fā)生后,相關部門不去調查犯罪嫌疑人,反而圍著女兒出生年月反復調查,本就讓人費解。更顯蹊蹺的是,這些“未予批捕”的主要犯罪嫌疑人中,恰恰就包括兩名公職人員。與此同時,通報稱,有關部門分別于10月21日、11月13日,對涉嫌強奸的劉某翔,涉嫌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周某名依法批準逮捕——既然年齡還在查詢之中,為何涉嫌強奸的劉某翔被批捕了,其它人卻沒有,這種差異化對待中,到底是源自必要的司法審慎,還是另有隱情,有關部門必須正面回應。
結合目前的種種蛛絲馬跡,我們可以說傷害涉案少女的,除了直接的“黑手”,還有更值得警惕的系統(tǒng)性的“惡”。一者,介紹和組織賣淫,乃至利誘未成年人少女的現象,在此事曝光前,當地已有存在?二者,公職人員的“消費”,是否只是偶然,又是否無形中刺激了相關“產業(yè)”的市場供應?三者,事情敗露后,涉案的公職人員又是否獲得了某種偏袒?如果這些疑問成立,顯然此案所反映的就不僅僅是一種人性的墮落,更指向了一種基層治理的紊亂。
此案,也讓人聯想到前幾天曝光的廣東茂名智障女孩遭性侵二次懷孕事件。雖然兩起事件的性質有所區(qū)別,但它都讓我們看到,基層治理和保護網絡的失靈,最終讓作為社會弱勢群體的未成年人少女,遭遇了慘重的傷害。我們談未成年人保護,往往會強調針對性的防護舉措,但是,未成年人和其它群體一樣,他們的權益能否得到穩(wěn)定保障,首先需要一個健全的社會支持系統(tǒng)。倘若罪惡產業(yè)鏈被聽之任之,公權力得不到應有的約束,該有的政策、機制不能被激活,那么,往往是社會的弱勢群體最容易承受其代價。
在這個意義上說,一些未成年人受害案件發(fā)生后,除了追責直接作惡者,也不能忘了背后某種激發(fā)“惡”、縱容“惡”的系統(tǒng)和生態(tài)。厘清這一點不是為了為直接作惡者開脫,而是只有正視了其背后的“大環(huán)境”問題,才能真正改善未成年人保護的“小環(huán)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