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浙江仙居縣15歲男孩小泮外出玩耍后失聯,當地警民聯合搜尋4天后,在縣城永安溪人工湖一碼頭停擺的游船下打撈起其遺體。該人工湖、碼頭、游船皆屬開發(fā)商浙江大衛(wèi)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的大衛(wèi)世紀城項目,事后,小泮父母將開發(fā)商告上法庭,索賠119萬余元。6月3日,仙居縣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未當庭宣判。
小泮父母將開發(fā)商告上法庭,并非無緣無故。小泮落水的游船停擺處及碼頭,并無任何安全防護設施和安全警示標志。而據《侵權責任法》第37條規(guī)定: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最高法《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也規(guī)定:“從事……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法人……,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而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涉事碼頭及游船,竟還都屬于違建。游船經營項目未獲當地文旅部門的審批;碼頭建造也未獲當地交通部門的審批——諸如立項安全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竣工驗收等,自是無從談起。
當地相關部門表示:之前浙江大衛(wèi)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曾將這兩個項目申請報批過,但一直沒有審批同意。大抵也正因此,“未批先建”而終不獲批、無法經營的游船湖上漂流旅游項目,處于“撂荒”狀態(tài)——已長時間不營業(yè),平時游船就停擺在碼頭上,無人看管,也無任何禁止上船玩耍的措施和警示標志。這簡直就是“野渡無人舟自橫”,隨時可能有意外發(fā)生。
權利厘定、責任劃分,定紛止爭,自有法院。但令人不能不追問的是:難道旅游項目擱淺了,開發(fā)商就能同步擱淺掉對項目的管理責任,單是留個爛攤子在那不聞不問,放任公共安全隱患貽禍于人?當地相關部門既然審批不通過開發(fā)商的相關旅游項目,又為何不對這“未批先建”項目整改落實到位——取締涉事碼頭及游船,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至少要求消除公共安全隱患?
由檢索公開資料可知,大衛(wèi)世紀城項目自2011年開工,至2015年基本完工;推算下來,游船項目的不設防狀態(tài),至少已持續(xù)經年。令人震驚的是:即便今年4月發(fā)生了小泮不幸溺亡事件,相關單位也只是敷衍了事,在涉事碼頭上將棧橋通道用膠布攔住,貼上諸如“私人財產、禁止入內”之類警示標語。涉事開發(fā)商和當地相關部門,還要麻木到什么程度?
一到夏天,天氣轉熱,戲水的人也多起來。而每年夏季,也正是少兒溺亡事故的多發(fā)季。不能讓違建碼頭、游船的“野渡無人舟自橫”狀態(tài),繼續(xù)持續(xù)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