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經八百的票務平臺上也能買到假票?
近日,多位網友稱在票務平臺“摩天輪”購買5月25日的落日飛車北京場演唱會門票,但是在進場時卻被主辦方判定為假票,導致無法進場觀看演唱會。北京市東城公安分局接到報警后,當場查獲一名售賣假票據(jù)的嫌疑人,后又抓獲兩人。目前3名犯罪嫌疑人依法被刑拘,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在演唱會門票上做手腳,的確是膽大妄為。就這起案件來說,等待那些不法分子的,必然是嚴厲的法律懲罰。如果售賣演唱會假門票查證屬實,構成詐騙罪,相關參與人員可能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而這也是他們肆意作假、詐騙公私財物、侵犯他人財產權利,理應付出的違法成本。
平心而論,票務平臺的應急處理,特別是先行“退一賠三”,這樣的積極姿態(tài),的確讓人感到了認錯的誠意。根據(j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guī)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增加賠償?shù)慕痤~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事發(fā)后,票務平臺對購票后未能觀看演出的消費者進行了“退一賠三”的先行賠付,也合乎法律的規(guī)定。
不過,盡管有關方面主動“認賬”,消費者的權益也在某種程度上得到了彌補,但纏繞在這起案件上的疑云仍未散去。
令人感到蹊蹺的是,為什么消費者竟然會在票務平臺上買到假票?究竟是平臺與售假者之間存在某種說不清道不明的瓜葛,還是因為那些不法分子的詐騙手段太狡猾?如果是前者,票務平臺的有關責任人員也應一并被追究刑事責任,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如果是后者,票務平臺方面的確不知情,作案只是不法分子的“單獨行動”,也不能排除票務平臺方面基于安全保障義務的缺失,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畢竟,消費者基于對平臺的信任,繼而產生消費行為,平臺也應承擔起保證服務質量、保證消費安全的義務。票務平臺方面還有責任查清,購票渠道可能存在的技術、制度等漏洞,采取有力措施“亡羊補牢”。
另外,據(jù)新聞內容介紹,不僅僅是一部分購票者進場時所持門票被主辦方判定為假票,還有人提前在票務商家的群里反映假票問題,直到演出開始后仍未得到解決。有關方面處理的滯后性,讓許多消費者無端浪費了許多時間和精力。
目前,案件的詳細情況還在調查中,但演唱會假門票事件已然是一個警示:出于維護消費者正當權益、守好自身口碑的考慮,無論是票務平臺還是經營者,有必要把“非常”情況想的更全面、更細致,也更人性化一些,這是市場經濟中,作為消費者應得到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