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2月11日發(fā)布《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借貸業(yè)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根據辦法,債券借貸是指債券融入方提供一定數量的履約保障品,從債券融出方借入標的債券,同時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歸還所借入標的債券,并由債券融出方返還履約保障品的債券融通行為。
相比原辦法,此次辦法將“質押債券”要求予以刪去,而代替以交付“履約保障品”的要求。此外,辦法引入集中借貸、主協(xié)議等。
央行相關負責人表示,《辦法》出臺有利于滿足市場參與者多樣化的交易需求,提高做市商頭寸管理能力,提升銀行間債券市場流動性,促進金融市場功能深化和健康發(fā)展。
何謂債券借貸?
一般而言,債券交易大致可以分為現券買賣、債券回購、債券遠期、債券借貸四類。當前現券買賣和債券回購是最主要的兩種,占全市場成交總量的比例超過90%。
現券買賣是交易雙方一方付錢買債,一方賣債收錢的行為。
債券回購,本質上是一種資金借貸行為,性質和用房子去銀行抵押借錢類似,都是將資產抵押(或暫時賣給)給資金借出方以獲取資金的行為,只是抵押品從房子變成了債券而已。
債券借貸屬于證券借貸業(yè)務的子品種,是指債券融入方以一定數量的債券為質物,從債券融出方借入標的債券,同時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歸還所借入標的債券,并由債券融出方返還相應質物的債券融通行為。
華泰固收的一份研報指出,在我國,債券借貸的應用主要有兩個,一個是直接做空,還有一個是通過借入利率債來進行資金回購,以此用更低的成本融入資金。
債券借貸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為投資者提供一個做空現券的工具,若投資者預計未來收益率將上行,則可先通過債券借貸借入現券,然后在市場上以目前的高價賣出,最后待債券借貸到期前從市場中以預計的低價買回,其總收益為做空收益減去借貸成本。
債券借貸在實際應用中除了直接做空以外,另一個很重要的功能即通過借入利率債來進行資金回購,以此用更低的成本融入資金。在實際質押式回購操作中,利率債的質押率與信用債的質押率存在一定的差異,若使用利率債進行質押,相對于使用信用債質押,需要更少的債券面額,故此可以用省下來的債券面額再融資,并產生收益。
我國債券借貸業(yè)務起步較晚。2006年11月,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借貸業(yè)務管理暫行規(guī)定》(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6〕第15號),標志著我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正式推出債券借貸業(yè)務。在推出的前幾年,市場非常冷清,一年僅寥寥幾筆交易。2006年至2011年,根據中債登數據顯示,債券借貸的總結算量為78.45億元,遠低于2012年一年的結算量202.9億元。
隨后,在工商銀行等大型商業(yè)銀行全面開展債券借貸業(yè)務之后,不少中小銀行開始參與其中。目前,債券借貸參與機構多元,包括大型商業(yè)銀行、證券公司、城商行、股份制商業(yè)銀行等。債券借貸成交的期限品種集中在中短期,體現了市場對借券融資的需求旺盛,與之相應的是,具有天然融資優(yōu)勢的利率債成為債券借貸的主要標的券種。具體來看,成交品種主要以7天為主,其次是14天、21天和1個月品種。
突破
國際市場上,債券借貸交易以轉讓式債券借貸為主,市場參與者在交易前需要簽訂通用的證券借貸主協(xié)議約定交易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并廣泛應用債券借貸代理的模式開展交易。與國際市場不同,此前我國債券借貸業(yè)務品種僅有質押式債券借貸,市場上暫無統(tǒng)一適用的債券借貸交易標準協(xié)議文本,且未形成債券借貸代理機制。
因為《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借貸業(yè)務管理暫行規(guī)定》于2006年制定,隨著我國債券市場發(fā)展和市場參與者債券借貸使用的增加,《暫行規(guī)定》已不適應市場需求。因此,央行去年公布《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借貸業(yè)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并于2月11日公布新辦法。
相比原辦法,此次此辦法有以下幾個突破:
一是對債券借貸定義做了更新。原辦法定義:債券借貸,是指債券融入方以一定數量的債券為質物,從債券融出方借入標的債券,同時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歸還所借入標的債券,并由債券融出方返還相應質物的債券融通行為。
而此次辦法將“質押”要求予以了刪去,而代替以交付“履約保障品”的要求。
滬上某國有大行債券交易員表示,此次辦法要求債券融入方提供一定數量的“履約保障品”,不再局限于質押債券,更加有利于債券借貸業(yè)務的發(fā)展。但除債券外的履約保障品如何實際運作還有待市場進一步探索和實踐。
二是推行線上統(tǒng)一登記、統(tǒng)一交易,加快債券借貸主協(xié)議草擬和公布,努力創(chuàng)建規(guī)范化的市場交易環(huán)境。比如辦法提出,參與者進行債券借貸應當簽署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債券借貸交易主協(xié)議。
而此前辦法則是,市場參與者進行債券借貸,應逐筆訂立書面形式的借貸合同。借貸合同應訂明標的債券名稱和數量、質押債券名稱和數量、債券借貸期限、債券借貸費用、質押債券置換、借貸期間借入債券的利息支付以及爭議解決方式等事項。
三是引入集中債券借貸模式。辦法提出,集中債券借貸業(yè)務是指債券結算服務機構根據與參與者的事先約定,在債券結算日參與者應付債券不足額時,根據參與者在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電子交易平臺發(fā)起的債券借貸指令,受托按照統(tǒng)一規(guī)則與其他參與者進行匹配,并達成債券融通的行為。集中債券借貸交易達成后,債券結算服務機構應將相關結算數據傳輸至交易平臺。
前述國有大行債券交易員稱,辦法明確提出了集中債券借貸的業(yè)務模式,未來或將有利于債券借貸業(yè)務的進一步發(fā)展,并提升債券借貸的效率。集中債券借貸模式易于交易雙方自動達成交易,有利于提升債券借貸交易的效率。因此,集中債券借貸業(yè)務模式的引入,將有利于我國債券借貸業(yè)務的市場規(guī)模進一步擴大。